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案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包庇性质组织罪时候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律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据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七条对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