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导使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够的部分,按照下列限定承受赔偿职责: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意外的,由有犯错的一方承受赔偿职责;两方都有犯错的,按照各自犯错的比例分担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职责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导致损害,当事人同时诉讼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职责: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任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够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够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职责法的相关限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