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是一名60多岁的纱厂退休女工,老伴也去世多个,因无子女,生活起居很不方便前年秋天,我老家的一个远房侄女高某大学毕业安排到我居住的城市工作,因无房居住,暂时住到了我家。高某看我行动不便,表示愿意照顾我,我便与她签订了一份养老合同,约定高某平时负责照顾我的饮食起居及去世后的安葬事宜,我把价值8万多元的房子赠给高某。我们还对合同进行了公证。谁知没过多长时间,高某对我的态度就发生了变化,对我的饮食起居不闻不问。我要她离开,她以房子已归她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怎么办?我还能要回房子吗?
可以直接地告诉你,你完全可以要回你的房子。
你与高某签订的养老合同实际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赠的权利。”可见,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有偿的法律行为,扶养人负有负责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则负有死后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高某对你的饮食起居不闻不问,此行为显然违背了你与她签订的养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述上规定,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也不论赠与财产是否转移,赠与人均有权撤销赠与,这是赠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撤销权。高某在获得你赠与的财产后,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其行为符合以上
(2)、
(3)项规定的情形。故此,你有权撤销赠与。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此期间,你也可以先与高某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若她仍拒不返还,你可以诉请人民解除所签订的养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