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提交相关材料: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在开庭时,若当事人只提交授权委托书,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不齐全,此时,已到开庭时间,笔者认为,为了节约审判资源,还是同意该代理人出庭代为参加诉讼,但要向其告知在期限内补充提交完相关材料,如不能在期限内补交,则今天代为参加庭审无效。委托人未到庭的法律后果除了代理人代为参加庭审无效外,还应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