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管辖、第六条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中级人民认为确有必要的,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批准后。中级人民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法审委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2,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1、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第七条经最高人民批准,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