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宿舍洗澡摔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规定应理解为:
1、“工作时间”是指法律法规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2、“工作场所”主要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
3、“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主要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等事故。
在职工宿舍洗澡摔伤属于下班后在自由支配的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摔伤也不是发生在法定的工作场所内,更不属于工作时间从事收尾性工作,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