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失地农民选择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费基数按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期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在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期限内,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于批准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兴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同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只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按本细则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及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政府不给予参保缴费补贴。政府给予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期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
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在规定应参保的时间内参保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180;逾期参保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180-逾期月数)。
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自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时间是国土资源部门为其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的时间;逾期月数为应参保的截止时间至实际参保时间的间隔月数。
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在规定应参保的时间内参保的,若参保缴费补贴不足以补贴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则由政府继续给予参保缴费补贴,使其补贴年限满15年止;如果参保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保,则相应扣减补贴月数和金额。相同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增加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条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费基数按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期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在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期限内,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于批准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参保缴费办法为:
(一)参保时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年度12比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缴费补贴中逐年扣减,直至参保缴费补贴扣减完止,个人开始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全额缴费;
(二)参保时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个人先统一按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8的缴费比例往前补缴,补缴时间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和缴费满15周年为时间点往前推算,少多少个月则补多少个月,然后个人再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相应补缴时间和逐年12比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缴费补贴中扣减,直至参保缴费补贴扣减完止,个人开始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全额缴费;
(三)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统一按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按8的缴费比例缴纳,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按12的缴费比例纳入统筹基金。
本条所述被征地农民补缴时间和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缴费期间的缴费指数据实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