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遭到行政侵害后,有些案件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进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提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