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从民法和婚姻法的角度看,夫妻共同财产显然需要共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转让,但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个问题是房产交易所是形式审查,而且没有配偶的有,有配偶属于个人财产的也有,所以房产交易所无法对房产证没有体现的事实上的共有做出判断。因此,单方转卖时有发生,相关诉讼层出不穷。发生配偶否定转让效力的救济手段是诉讼,但大都两败俱伤!当然,我不知道你具体遭遇了什么事情,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