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受理。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对于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讼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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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这种基于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特殊关系,不因父母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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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探望权是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只要是符合规定情形的父母都应依法享有该项权利,其权利的行使应受法律保护。
第三,某些具体个案中探望权的行使,是一个经常变化的状态。比如离婚时双方对此原本无争议,后来出现纠纷从而引发诉讼,有的离婚时对于探望权问题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行使的时间、方式发生变化而再次诉讼至,情况较为复杂。综上,为妥善处理此类纠纷,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