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止。委托人:年月日说明:
1.写明聘请某人为法律帮助者或辩护人。受托人为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刑事案件的法律帮助权和辩护权是法定的,因此无需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
2.写明授予权利的期限。
3.尾部。委托人签名,注明时间。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司法机关一份。
三、怎样预防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风险
第
一,最好由两名辩护律师协作办案。如果能组成律师团联合办理案件是更为科学与合理的,尤其是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调查取证时,一个审慎仔细的团队会在全方位保证办案律师的合法权益。此外,一个优秀的团队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掘案件的突破点,全面审视案件,模拟出庭审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集思广益,制定出高质量的辩护意见及交叉询问策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
二,辩护律师不得带无关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是执业权利,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正常履行自己辩护的职责,其它任何人员,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无论如何在律师面前求情,辩护律师都不得同意带其参与会见。对此,辩护律师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不论是被告、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还是其它人员都不得带入监所的会见场所参与会见。
第
三,辩护律师不得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总想着利用各种机会和可能与外界建立联系,了解案情,极少数人甚至幻想利用各种条件为脱逃做准备。律师在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时,对此要有警惕性,如果不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则必将给自己执业带来极大的风险。
第
四,辩护律师不能为了获得对自己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证据而伪造证据。辩护律师在办案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不以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改变证据原有的形态及其内在品质。不能为了证明某事而制作虚假证据,不能明知是假的,还以假充真。对证据材料上的疑问,我们可向提供材料的人提出质疑,请他们将疑问说明,或是带着问题再进一步调查,决不可为了某种意图或目的改变证据材料。刑法306条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大的风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