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要区分看待:
一、如果是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裁定驳回。”,该类合同实质上无效的,还是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处理。
二、如果是民间借贷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物抵债(包括以房抵债)的,该合同一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