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行为:
(1)经营者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一市场同期同类物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2)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
①谎称有奖;
②以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获奖方法、兑奖时间、奖品的种类、数量、质量和规格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或不予公示;
③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④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
⑤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
(3)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此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有奖销售中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必须向购买者(即有奖销售的对象)明示。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商场对有奖销售活动中的奖品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不能以奖品没有支付价款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对于商场不合法的有奖销售行为,可向消费者协会反映,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由于商场不合法的有奖销售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可依法要求赔偿。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