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建筑公司建造不动产及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取得的工程物资材料及机器设备的增值税都应计入:在建工程及所开发得建筑项目成本中; 二.根据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所以,建设新厂房购买的工程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