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这家医院的相关行为确实侵犯了你们一家的法定权利。尽管你们夫妻已经治愈并且照片内容属实,但也不妨碍医院构成侵权行为。因此该院理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方面,医院侵犯了你们一家的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也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肖像权侵权只须具备两个要件:二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你们一家虽在专题活动中同意与主治医师合影,但并不意味着你们许可医院使用该照片,即你们同意合影与许可使用照片并非同一概念,医院若要使用该照片还必须得到你们的同意,同时医院无论是将你们的照片置于院内、院外显眼之处还是用于电视广告宣传,都是在向社会直接传达一种信息,即该医院成功治愈了你们夫妻的不孕不育症,以招徕相关患者前来诊治,最终目的当然在于营利。另一方面,医院侵犯了你们一家的隐私权。公民的个人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等均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未经公民允许,任何非法收集、公开、公布、传播行为都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医院对患者隐私的保护,还有着比一般人更为严格的责任,因为《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这家医院利用你们一家同主治医师的合影,直接向公众公开你们夫妻曾患有不孕不育症的隐私信息,这明显是对其法定义务的违反,从而侵犯了你们的隐私权。此外,对于该医院的此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还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由此可见,这家医院随意公开你们一家的照片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侵权,你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