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学生宿舍楼外死亡学校是否有责任
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3、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
4、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
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不能当然转移给学校。监护人如果将其监护权利、义务及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他人时,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不能基于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的事实而做委托的推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不是监护义务。学校未尽相关义务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并不免除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学生之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确定监护责任,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 款。学校与监护人责任之间是一种间接结合关系,二者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学校对学生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据此,监护是基于身份产生的民事权利。当未成年人无父母或其他亲属作监护人时,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单位,才可能成为监护人。学校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对监护人的范围规定很明确,监护关系不容随意设立或变更。故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给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了监护职责可以因委托而转移。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已经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该怎么办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须证明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2、该人身损害是因教育机构内部的人员(老师、其他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或者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机构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3、该人身损害因教育机构以外的
第三人造成的,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1)举证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中教育机构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上,应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只要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了这些职责,使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
(2)教育机构责任承担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权,造成被侵权人死亡、伤残等多种直接后果,同时也可能导致被侵权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造成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损失。
(3)赔偿的项目
、死亡赔偿金。主要有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赔偿。
、残疾赔偿金。主要包括:残疾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用具补助费、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医疗费与康复费赔偿。
、护理费。
、交通费。
、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误工费。
、精神损害赔偿。指对精神痛苦、肉体疼痛和其他严重精神反常等损害后果的赔偿。
遭遇校园暴力怎么办?
1、和施暴者谈判拖延时间,然后瞅准机会逃跑或者经过谈判取得合理信任
一旦你碰到了校园暴力,几个女孩或者几个男孩围着你,你要尽量和他们谈谈,聊聊这样对待你的原因或者是准备对你怎样,一旦对方放松警惕,你可以趁机逃跑;如果你有把握打动他们,那就尽你的所能去取得他们的信任,尽量不发生暴力事件。
2、看见有人经过要大声呼救或者报警
3、和家长、学校老师说明情况,对施暴者的处分
真的被施暴了之后,一定要和家长、学校老师说明情况,由学校来针对施暴者进行处分,千万不能想着以暴制暴,那样的做法是不能成功的,如果受害人以后也学着对方进行暴力事件,那和施暴者又有什么区别?
4、携带防身用品、报警器以防施暴者
等他们被处罚之后,也不要想太多,但是为了防止他们会对你进行报复或者是在班级孤立你等等,但请不要在意。成功的人本来就是孤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