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4月1日谈杰与宁波华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泛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宁波华泛公司将其派往昆山华泛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华泛公司)工作。
12月12日,谈杰被安排加班至凌晨1点多,下班回到宿舍休息后猝死。
后谈杰的父母诉至,请求判令宁波华泛公司、昆山华泛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一审认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谈杰下班后在公司宿舍内死亡,这种情形不构成工亡;而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电子公司对谈杰的死亡存在过错,故一审判决驳回了谈杰父母的诉讼请求。
苏州中院认为,虽劳动者受伤或死亡不符合工伤或工亡认定条件,劳动者或其家属无法取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伤害与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行为有关,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劳动者或其家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谈杰下班后猝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构成工亡,但昆山华泛公司安排谈杰上夜班后又超时加班,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严重忽视对谈杰身体健康的保护,应认定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
故二审依据侵权责任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判令由宁波华泛公司、昆山华泛公司对谈杰的死亡承担40%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
工伤认定申请即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人不同,申请的先后顺序也不同。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一、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应该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对申请工伤认定的流程作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