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戒毒的决定。 相关规定: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戒毒场所戒毒。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