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好:94年2月1日前同居,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同居的,自行解除不受理,但一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解除同居关系的,受理。最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应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