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劳动部《关于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条规定,公司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分别按照工资的150%和300%发给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上班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按工资200%发给加班工资。 法律是更注重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调休是用人单位自主权,休息日加班安排补休是法律提倡的举措,用人单位可以强制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过,从人文关怀和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出发,用人单位可以在调休上尽量照顾劳动者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