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然会追究受害人亲属故意罪的刑事责任。死刑犯在未被依法执行死刑前应具有生命权。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并且生命权生而平等,不因、民族、性别、身份等而有所差别,在未被法律剥夺之前,均应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死刑犯这一身份决不能构成生命的等级、轻重。死刑犯之死,是为其罪,不是受害人泄私愤的对象,所以只要法律还没有最终判处并执行死刑,罪犯就有生存的权利,这是法律精神本质的体现。保障罪犯的生命健康权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人道就是人为中心,人为本体,
首先是人,
其次还是人,
最后还是人。”罪犯
首先是一个人,因此我们就必须给其人道性的待遇,哪怕他是十恶不赦的死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