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误工费的判定标准是当事人因工伤产生的实际误工损失而非当事人年龄,故收集足够的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成为60周岁以上当事人误工费能否获赔的关键点。综上,60周岁以上当事人的误工费在能够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的情况下能够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