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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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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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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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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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律图网、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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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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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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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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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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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