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现阶段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小孩,符合法定要求的,能够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娃儿。不符合限定生育娃儿的公民,应当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事实上限定。因各省市自治区的事实上情况分别,因此各地的限定分别,可向当地计生部门询问。 法律依据: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娃儿;符合法律、法规限定要求的,能够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娃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限定。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限定生育娃儿的公民,应当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限定的时限内足额交纳应当交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限定加收滞纳金;仍不交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