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讼争土地是资产公司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转让行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拍卖法》的强制性规定,故转让行为无效。
2、虽然《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损失应该是能够被对方当事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讼争土地是增值还是贬值,本案双方当事人均难以预料。 而且,讼争物业转让行为无效的原因在于该行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而并非资产公司故意阻却合同生效,根据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对于土地增值差价损失的补偿应以土地转让方恶意阻却合同生效为前提条件,故对资产公司诉请的土地增值差价损失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