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受损车辆保险赔偿标准及赔付原则
1.接到保险客户报案后,严格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确定车辆受损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属于保险事故的,尽快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并合理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明确不属于保险事故的,耐心做好车主的解释说明工作。
2.受损车辆拖到修理厂后,督促修理厂尽快清洗、拆检,同时根据受损车辆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维修方案。
3.根据车辆受浸水位情况,可以将受损车辆分为水浸坐椅底板以下、坐椅以下、仪表台以上、仪表台以上等四类。根据车辆结构和价值,可以将受损车辆分为
1.6排量以下、
1.6~
2.0排量、
2.0~
3.0排量、
3.0排量以上等四类。对不同的车辆类型和损失类型确定不同的拆装、清洗、烘干、检修工时标准。
4.在修理厂出具报损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出具定损单。
5.在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索赔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赔付原则
(一)保险赔付以保险合同为依据,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车辆受损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该赔的及时足额赔付,可赔可不赔的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通融赔付。对于明确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的,保险机构依法不承担理赔义务。
(二)对水没顶车辆,在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以推定全损的方式进行赔付。推定全损的赔付金额为车辆的保险价值扣减残值。保险价值的计算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合同未约定的,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残值的计算参考市场价值。
(三)对非水没顶车辆,维修费用大于保险价值扣减残值的,原则上以推定全损的方式进行赔付;维修费用小于保险价值扣减残值的,原则上以修复车辆的方式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