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随着登记制民事立案的司法改革,人民对财产保全的审核会越来越严格,因为一旦发生错误毕竟涉及到人民的国家赔偿责任和法官的责任追偿。一般而言,人民围绕着以下几点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旦互测就爻脚诧协超茅院将驳回申请。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7.申请人提供担保。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