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规定:故意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二者从立法角度上看没有交集。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交通肇事罪却可以转化为故意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应当按故意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发生事故后,肇事司机为逃避责任,将受害人遗弃在荒郊野外或将受害放置在不易被人发现地方,造成受害人伤亡的;二是在发生事故后,利用刀、棒等工具将受害打死,如节药家鑫案;三是在发生事故后,反复碾压致其死亡四是为了谋害特定人,制造交通事故假像,造成他人伤亡的;上述行为人虽然没有事先预谋,但其行为已表明主观存在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剥夺受害人生命的目的,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是严重,所以此种情况定故意是符合刑法规定的。此外,若驾驶机动车冲向人群,造成不特定的人伤亡,则应当以《刑法》114、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刑法》规定:第232条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