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法》第42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严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该条规定的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承担上述责任的事项有六项: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即未按照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该项直接违背了公证的原则及宗旨。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比如,公证专用水印纸属于公证专用物品,应当由公证机构专人进行保管,并按规定使用。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其他行为。该条为兜底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出现更多影响公证机构执业的情况,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后,仍然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