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按照王某的要求更换空调机箱,双方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定作人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看其定作、选任是否存在过失。本纠纷中,张某未取得资格许可或相关培训,未严格按照要求操作,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防范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本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明知张某不具备资质,安全防护措施不合格,有明显的“选任过失”,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