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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合同违约金具有诉讼时效吗

帮助5人 3.9w浏览 匿名 2020-10-18 河南平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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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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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主张合同违约金具有诉讼时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违约金诉讼时效的意见汇总为以下几点:
    一、一时性债权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一时性债权是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某一时间到来或特定事由发生时而成立的且数额固定化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也明确了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在2月1日前竣工,如若未竣工的乙方违约,承担违约金50万元。只要2月1日前乙方未竣工则违约行为发生,5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便已形成,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亦开始起算。其后续时间对债权构成或数额变化不产生任何影响,无须时间补充即告成立和完成。
    二、继续性债权(也称作连续性债权)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继续性债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以日、月或季为单位计算违约金而成立的一种合同债权,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按月计收租金,物业管理合同中按月收取物业管理费,供用电合同中按月计收电费等,它以约定时间届满形成一种债权。
    对于继续性债权下的违约金诉讼时效分为两种观点:
    1、继续性债权是就单个债权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继续性债权可以日或月为单位形成债权。若以日为单位,违约行为发生的
    第一天,权利人即产生第一个债权,
    第二天即产生第二个债权……,第365天,则产生365个债权。这些“债权”具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一定性,作为请求权的发生基础。换言之,继续性债权由一个个单位的债权构成一个个单位的请求权。以日、月、季、年为单位,一年则构成365个或12个或4个或1个单位的请求权,相应地有365个或12个或4个或1个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继续性债权虽然相对,但因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且性质相同,债权人可将这些多个的债权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债权行使诉讼请求权。最高人民民一庭法官韩延斌博士在谈到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时说: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应适用诉讼时效,但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的,为一时性债权,从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从公平诚信原则出发,由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例如:甲、乙达成买卖50台彩电的书面合同,约定甲于2003年12月10日向乙供应“长虹”牌彩电50台,总价款249000元;乙于收货后3日内付款,如果乙在收货后10日内不能付款,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如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乙于2003年12月12日、2004年7月12日、2005年1月10日分别给付货款149000元、50000元、50000元。2006年9月21日甲向要求乙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195元。乙以甲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乙在2003年12月24日开始构成违约,甲从当日起便享有主张100000元一天违约金的第一个请求权,次日便有第二个请求权,至2004年7月12日,其累计享有201个的请求权。同理,甲从2004年7月13日起便享有主张50000元一天违约金的第一个请求权,次日便有第二个请求权,至2005年1月10日,其累计享有191个的请求权。其应在每个债权形成后的两年期间内,分别计算并行使违约金的请求权。第一个请求权至迟不得超过2005年12月24日,最后一个请求权至迟不得超过2007年1月10日行使。而甲2006年9月21日向,即意味其2003年12月24日应行使的第一个请求权和至2004年9月21日期间应行使的272个请求权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依序逐个归于消灭,另第273个至第392个请求权分别对应至2004年9月22日至2005年1月10日,这120 个请求权仍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
    2、继续性债权是就整体债权计算诉讼时效。将违约金看成是一个整体债务,每段期间的违约金都构成一个债务,连续不断的债务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效力。由于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只约定数额,不约定支付期限,因此,该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属于未约定支付期限的债权,债权人随时均可主张,只有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违约金时,才能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对违约金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可依法计算,
    案例:最高人民在对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于2007年5月14日作出的 (2005)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简介:
    1998年5月18日,泛华公司与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定泛华公司在1999年8月31日将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的上述房屋移交给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缴付房款,应向泛华公司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的0.2‰累加计算;泛华公司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交移房屋,应向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的0.2‰累加计算。
    1998年7月6日至1999年1月11日,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分八次向泛华公司共计支付了5875万元的房款。
    2003年2月12日,泛华公司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发出《商品房入住通知》称,现已按照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的变更要求及施工图完全竣工,设备安装已全部就位,并已调试完毕。请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即日起入住该楼,进一步完善精装修,尽快支付剩余房款,以便泛华公司尽早为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完善房屋产权证及国土使用证。但是,泛华公司至今未向人寿(集团)公司提交泛华大厦通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并达到合格可以入住的证据。
    2003年10月28日,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称以邮件挂号的方式,向泛华公司送达了《关于催交我司购买的办公用房的公函》。
    2005年2月23日,人寿(集团)公司向一审提讼。
    一审经审理认为:本案违约金系基于泛华公司未按约履行交房义务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中的约定,泛华公司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移交房屋,应向人寿(集团)公司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的0.2‰累加计算。从该约定内容分析,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是根据违约行为持续发生的状况而“累加计算”的,即相对于购房方来讲,主张自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之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确定的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而不是按照违约的天数具体分割为若干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的权利,购房方可以在该项整体权利没能实现时提出主张。如果将本案违约金请求权分割为若干的请求权,并以分别起算的诉讼时效予以限制,这必将改变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累加计算”的本意,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其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并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对于没有支付期限的债务,债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只有当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时,才能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可依法起算;再次,就本案的实际情况而言,要求购房方在房屋交付之前单独就违约金债权提讼或申请仲裁,均不符合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公序良俗。总之,泛华公司关于违约金债权应当按照违约时间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因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支持,不予采纳。
    二审最高人民认为2004年4月14日,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向泛华公司发出《关于催交我司购买的办公用房的公函》的函件,要求泛华公司于2004年6月底前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对此泛华公司予以拒收,此时应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始知其权利遭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此发生争议之日起计算。故泛华公司关于本案违约金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判决。
    全文
    14 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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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违约责任有诉讼时效吗?
主张违约责任是有诉讼时效的,此时一般适用的是三年诉讼时效的期间的。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如果是签订民事合同的,一定是要及时的履行自己的合同有无的,如果是不履行的,此时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会产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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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招商分期提前结清收取3%违约金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该项业务时,招商银行对于提前偿还额度达到了15000元的借款人而言,其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具体来说,违约金比率的大小参照以下标准:即提前偿还本金数额乘以违约金利率再乘以尚未偿还的期限长度。
此外,招商银行具有一套独特的违约金认定方式。它是通过一次性的收取方式来完成这笔费用的核定,并将其纳入到整个还款总额之中。
最后,招商银行也提供了另一种违约金收取方式。在此方式下,违约金是分期进行累计的,每个时期内的还款金额都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直到所有违约金全部偿付完毕为止。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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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交了19万退房违约金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并未设定明确统一的标准;主要以双方当事人在签署购房合同时所达成的关于违约金的具体约定为准,并结合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衡量及裁定。若购买者因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突发情况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大违约行为,如未能按照预定规划进行房屋建造、延误房屋交付时间等,而有正当理由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之请求,那么购买者有权依照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解除该份买卖合同,并且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基础上,购买者亦可尝试根据此种情况,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友好协商,寻求通过协商方式解除该份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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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合同违约诉讼时效是多久
主张合同违约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其实大多数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除非这里的合同违约是租房合同,类似于对方拒不支付租金的,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是一年,其他民商合同的违约诉讼时效都是三年。诉讼时效从对方违约以后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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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跟公司签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代持股协议具有充分效力,实际出资人被视为隐名股东,而委派其代表出任股东的一方则是显名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隐名股东希望成为显名股东,就必须遵循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其他全体股东,并且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中过半数以上的明确同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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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只有一方有生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保密协议仅存在唯一一份且具有法律效力。保密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即刻产生效力,并不因某一方持有而另一方未持有而有所改变。换言之,即便劳动者丢弃了所持有的那一份文件,保密协议仍然能够正常发挥其约束力。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无论劳动者是否主动向用人单位索取,保密协议都不会因此而失去其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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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违约金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主张违约金的诉讼流程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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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前3年没签合同后面签的固定期限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能否对三年前签订的合约进行补充签署以使其依然具备效力,主要讨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三年前签订的合约在法律形式层面出现问题,例如并没有通过公正机构的公证或者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备案手续,以致导致该份合约无法正式生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便有权利和机会在后期进行必要的公正手续或是正规备案手续的补充和完善,以此来使合同重新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三年前签订的合约中尚有部分条款尚未完全履行完毕,那么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们就需要对这些条款进行适当的补充或修改,从而确保能够继续履行原有的合同义务;
最后,如果三年前签订的合约中存在某些条款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以便更好地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并且双方当事人对于这一点都持有共同的理解和认识,那么我们也可以考虑对这些条款进行相应的解释或补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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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违约金能否主张违约金
未约定违约金能否主张违约金?不可以主张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的条款,应该根据合同来定制,如果没有定制违约金条款,那么不能单方主张违约金,但是可以根据损害赔偿规则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弥补自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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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装修贷提前还款违约金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提前还款所导致的违约金问题,它通常出现在借款方与贷款方签署的合同中,被视为双方共同达成并确认的重要条款。若借款方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大部分本金,那么,借款人将会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2、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通常是根据提前还款当时尚未结算的剩余贷款余额按比例计算得出的(这个比例通常从2%至5%不等),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具体月数来收取利息。
然而,违约金的最高额度必须受到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
3、违约金的有效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三年(也有可能是五年)。当有效期限结束后,违约金的比例将会被取消,或者逐步降低,甚至只剩下余额的1%。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每年提前还款的部分不超过贷款余额的20%,便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
4、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是可以通过借贷双方进行协商确定的。一般来说,贷款方会提供多种不同的违约金方案供借款人挑选。如果借款人选择了含有违约金的合同,贷款方则会相应地提供更优惠的贷款费用或更低的贷款利率,通常情况下,带有违约金的合同利率相对于无违约金合同的利率会低0.25%至
1.00%左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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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故意拖延修车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涉及到网约车服务所引发的争端时,当事人如车主或提供网约车服务的服务商往往需向受害方支付误工费用作为补偿。
然而,误工费的赔偿金额需依照受害者的误工时间以及其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判定。关于误工时间方面,主要以受害者所在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为基础进行确认。
至于受害者的收入状况,则需参考其拥有的固定收入或者因事故实际减少的收入数据进行计算。进一步来说,若受害者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用就将参照其实际损失的收入数额进行计算;反之,若是无固定收入的受害者,那么误工费用便可按照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进行估算。在处理网约车误工费争议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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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违约金可否主张?
未约定违约金可否主张?不可以主张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的条款,应该根据合同来定制,如果没有定制违约金条款,那么不能单方主张违约金,但是可以根据损害赔偿规则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弥补自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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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第三人代为清偿诉讼时效会中断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上,针对债权债务相关的诉讼请求,其诉讼期限的效力会持续至诉讼有效期结束为止。
然而,判定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关键在于自最晚一次向债务人索要欠款之日起,过去了多少年。若该时间段超过了整整三年,那么就表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从而失去了胜诉的权利。但是,如果在此期间,债务人主动偿还欠款,那么这笔款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是可以被中断的,只要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提出过权利主张,那么三年的诉讼时效将会重新开始计算。对于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情况,债务人有权随时履行义务,同样地,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需要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至于这个“准备时间”的长短,则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通常不会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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