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武汉市为养老保险关系待遇领取地,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在《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若您是武汉市户籍,可确定武汉市为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60岁时可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若非武汉市户籍,需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在户籍所在地延长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