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6个月内原告不许再次离婚是原则性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这就是说,离婚诉讼中原告的权是受到限制的。通常情况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两次离婚诉讼的间隔时间为六个月。此外,大家对法律限制六个月内不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要有认识。这种规定只适用于前一次离婚诉讼的原告。如果是前一次离婚诉讼的被告作为本次诉讼的原告时,是不受六个月的期限限制的。法律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判决不准离婚及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都是维持原有身份关系的案件,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有利于稳定和改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规定六个月的期限是有必要的。
其次,这种情况存在例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