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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程序与土地征收的区别是什么

帮助5人 3.2w浏览 匿名 2020-10-19 山西朔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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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程序与土地征收的区别是什么
    国家征收土地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二、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三、法律后果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很显然,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分别由负有相应职能的行使管理权 。
    (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
    2、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全文
    10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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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房屋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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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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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其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由于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国家并不需要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称“拆迁”而不叫征收。二者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征地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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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房离婚分割怎么弄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夫妻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之际,关于离婚涉及的拆迁房的分割问题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分析和裁断: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所涉拆迁房通常应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财产所有权归属来定义分割方式。
具体而言,如若被拆迁房屋被判定为归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无论在婚前或婚后),则此类拆迁房将不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而无需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倘若被拆迁房屋系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项且在婚后获得了房产证,那么这类拆迁房便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平均分配。
此外,若被拆迁房仅登记在夫妻中的某一方名下,但实际上是其在婚前租赁的房屋,婚后才遭遇拆迁,此时同样可以将此拆迁房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予以平均分割。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相应的补偿与安置。
这里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
因此,若被拆迁房屋原本为私有住房,通过产权调换方式获取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最后,如果房款差额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再以月供的形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会发生变化?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并不足以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
然而,对于这部分出资,在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理应向另一方提供适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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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有哪些
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在于使用年限不同,产权归属不同。房屋产权是没有时间限制的,而土地使用权有时间限制,居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是70年。另外,房子的产权归个人所有,而土地的产权是国家的,民众只有使用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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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纯土地租赁收入免征房产税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房屋出租而言,其房产税的计算依据即为房产租金收入。
”然而,土地出租并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作为一项针对房屋这一征税对象的税费,根据房屋的计税余额或者租金收入来确定税收金额,并由房产产权所有者负责缴纳。
土地出租则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无需缴纳房产税,原因在于土地本身并非房产的范畴。
只有当在土地上建造了房屋并进行交易后,才需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至于房产租借方面,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同样为房产租金收入。
房屋的承租方虽然无须承担纳税责任,但是在纳税义务人未能履行自身纳税义务的情况下,房屋的实际使用者有义务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因此,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之时,可以协商约定由房产所有者负责纳税事宜。
若由于出租人未能按时纳税导致承租人需要支付相应款项,那么承租人可以从房租中扣除该部分税费,并且同时要求出租人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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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哪些主要区别?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哪些主要区别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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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按份共有房屋征收补偿有标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其次,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用,依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用,则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进行具体确定。
所谓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政府城建部门,在充分了解和掌握项目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所居住的房屋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收回的行为。
而房屋征收的主体,则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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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
其中,一审程序中最为常见的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前者涉及到多个环节,例如起诉、接收案件、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庭审环节、涉及到证据展示与相互质证、激烈的法庭辩论以及当事人的最后陈述等等。
在整个庭审阶段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无疑是最为关键的两个环节。
法庭调查环节主要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书面证据、实物证据以及视听资料等内容。
而法庭辩论则是在合议庭的主导下,各方当事人针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及相关证据展开的言辞交锋。
二审程序,又被称为上诉程序或者终审程序,其启动原因在于当事人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不满,并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从而引发的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再审程序,它是由具有审判监督权力的法定机构和人员发起,或者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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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哪些主要区别?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哪些主要区别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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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集资建房拆迁赔偿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拆迁补偿问题,主要涉及到土地补偿费用以及安置补偿费,同时还需要对位于宅基地范围以内的区位价格进行适当补偿。
该标准简单来说就是:
以当地普通住房市场指导价减去房产重置成新的平均价格后再乘以每户安置面积与宅基地总面积之比来得出最终结果。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补偿形式通常会选择房屋安置。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集体土地房产的拆迁费用评估。
这其中包括了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以及装修费用、安置费用、搬迁费用、困难补助金以及奖励金,此外还有房屋内部各种家用电器迁移补偿、非住宅房屋经营损失补偿等等。
其中,房屋补偿费将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而周转补偿费则是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至于奖励性补偿费,则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来确定。
在集体土地房产的征收过程中,一般采用重置成本作为补偿标准。
然而,在实践中,各个地方政府都会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年限等多种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最后,我们要提到的是,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如果没有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那么在补偿安置时,如果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那么土地权利人有权要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但是需要扣除已经获得的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信用卡执行法官协商有哪些程序要遵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信用卡法院裁决之后的协商还款途径,具体阐述如下:
第一,在接获民事判决书并确认其生效之后,在判决执行期间内,您有法律义务与发卡行坐下来详尽地进行线上协商,以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方案;
第二,若协商成功且您未能按照约定的偿债方案履行还款义务,发卡行有权据此向法院申请请求复审原判决,包括且不限于强制执行等措施;
第三,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即进入执行阶段,此时将依法对您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操作,若您名下无任何资产,那么即使被执行,发卡行也可能无法追回欠款。
在此期间,您仍有机会再次与发卡行协商还款事宜,只要发卡行同意,即可暂时中止执行程序;
第四,在与发卡行协商还款计划时,务必明确告知对方您并非故意拖欠债务,而是因为其他实际困难所致。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积极与发卡行取得联系,详细说明当前的财务状况,表达出强烈的还款意愿,期待发卡行能够协助制定一个合理的还款计划,以便尽快还清所有欠款;
(2)保持密切沟通:
在逾期发生后,发卡行的工作人员将会与您取得联系,请务必及时向他们解释您的还款意愿以及当前面临的经济压力,恳求给予适当的宽限期限;
(3)申请延期或停息挂账:
您可以向发卡行提出延期申请,或者申请适用停息挂账政策,签订个性化分期协议,每月按照协商确定的金额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使您的生活恢复正常,同时停止收取罚息,停止催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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