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一般随母方生活”;(
3)因其他原因,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2周岁以下的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哺乳期内的子女,可以优先考虑,可予准许,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一)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另外,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五)《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可以协商;(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四)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协商不成的,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4)子女随其生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二)子女2周岁以上的情况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准许,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离婚后,诉讼离婚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
(三)子女已满10周岁的情况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对子女成长有利,也可随父方生活你好。但是这并不是说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