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能够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需要诉讼证据的“三性”。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能够被另一方知晓,且能够通过肯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肯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流程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流程调查、搜罗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搜罗应当分别于普通证据的搜罗。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搜罗,都要符合法律限定的流程。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限定的形式。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二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隶属私聊,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找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隶属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由在于:微信聊天隶属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微信昵称就是你要诉讼的当事人本人,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能够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律猫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的搜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