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当事人隶属“无户口人员”:
1、当事人的户口在迁入地和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都是无登记的(参看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的限定);
2、建议当事人参照如下解决户口落实事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六)户口迁移资料遗失或者超出有效时限导致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资料遗失或者超出有效时限导致的无户口人员,能够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资料,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资料解决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能够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能够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