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您的问题,分为以下三个方面来回答:
一、“公司每天正常上班要9个小时”,这公司是违法了。
依据是:《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有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因此每天上班9个小时,这不是正常上班的工作时间。
二、“50分钟就算加班半个小时。。。。”,这要看我如下的说明:
1、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海市的规定,是按照“小时工时”计算的,即按“小时”为单位。没有细到您上述的这些情况。
2、象您这样所说的情况,完全是单位有权制订规定,但问题是,制订规定要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公告,告诉员工。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象您所说的“如果加班的话加50分钟就算加班半个小时。加个25分吧就不算加班。”这个规定,是否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公告过。这很关键。如是这样做了,公司就合法;如果没有这样做,公司就违法。
三、您说“基础工资600岗位450。。。。。960”。
这又回复到第二条所讲的,“这两个加起来算是基本工资”这个规定,有没有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公告,如是的,这合法。
依据:劳动部第21号令,关于“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有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又在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因此,把“这两个加起来算是基本工资”,不与国家规定矛盾,这有单位自行决定,但必须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即: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公告,告诉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