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部门:玉林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发布日期:2016-12-23*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张挂。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张挂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