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依法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提出书面意见。人民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人民减刑、假释的裁定副本后,应立即审查。经审查认为减刑、假释不当的,并认为应提出纠正意见的,应报检察长提交检察院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之后才发现人民的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减刑、假释制度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得到有效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