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对于不按规定发放降温费的企业 职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电话12333 也可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并可依此解除劳动合同 其违约责任由单位承担 依法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