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
因此要求变更抚养权可以通过收集以下证据证明:
1、如对方收入降低无法维持子女生活,可以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如因对方拖欠他人的债务,可向他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向对方的邻居、朋友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4、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司法意见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