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公司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要与本单位城镇户籍工人相同参加失业保险,差别在于交费分别。按照限定城镇公司事业单位要按照本单位薪水总额的2%按月交纳失业保险费,城镇公司事业单位中的城镇户籍工人按照本人月薪水收入的1%交纳失业保险费,但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则不交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持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交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够享受一次性生活补贴。也就是说,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的是一次性生活补贴而不是失业保险金。主要原由是:农民合同制工人通常在家乡都有土地,在城镇失去工作后并不意味着他们无生活来源,只是会遇到暂时性的生活困难,在单位已经为他们交纳了失业保险费的情况下,他们应该得到生活补贴。但是,由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失去工作后大多数都要折回家乡或到其他地方寻找工作,无办法按月为他们发放生活补贴,所以采取了一次性发放的办法。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准则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于他们本人不交纳失业保险费,因此,生活补贴准则略低于失业保险金的准则。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单位或者本人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和交纳失业保险费的证明、劳动合同书、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身份证明等手续提供给当地失业保险经办组织,经审核合格后,经办组织将一次性生活补贴直接发给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