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转移户籍,需要先到落户地区户籍派出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等资料手续申请解决落户手续,在获到落户地区户籍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允予迁入的准迁证。 然后当事人凭准迁证和上述资料手续,回到目前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解决户籍迁出手续,如果户籍派出所认可当事人迁出户籍,会注销当事人的户籍,当事人拿到自己的户籍资料,再回到落户地区派出所解决上户口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限定: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资料,注销户口。 公民由乡村迁往城市,必须拥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取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允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解决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准许。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乡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资料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资料。 无迁移资料的公民,凭下列资料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资料 2.从外国回去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资料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资料。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惹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换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