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先立案后发出法院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于2015年5月1日起实行登记立案规则,如出现拖延立案等情形能够进行投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限定 (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8号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八条对当事人提议的诉讼、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可否符合法律限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置:
(一)对民事、行政诉讼,应当在收到诉讼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可否立案; 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能够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做法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