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一裁终局的立法意义: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程序中就能得到解决,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导致案件的处理时间拖延,从而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及时有效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