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其内容应当包括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直接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命运。《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关于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的含义,《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予以进一步的明确,根据该条的规定,这里所谓的“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