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延期执行,只能由申请人提出。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无收入来源,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应当根据实据情况,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