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般是10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及归侨、归侨子女: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依据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后的户籍夫妻投靠,分为以下3种类型,特殊情况可减少,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