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按照《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的规定,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从次日起计算,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有15天的上诉期,如果在上诉期内原被告均没有上诉,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开具法律生效证明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地方确实要的生效证明而不要判决书(如再婚等),就需要找原来的承办法官,出示你的判决书并说明情况